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郑县环科建材厂与被申请人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703民初969号之一
申请人南郑县环科建材厂与被申请人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郑县环科建材厂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金额限定在人民币369024.52元之内。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郑县环科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扣押,金额限定在人民币369024.52元之内。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案件申请费2365元,由申请人南郑县环科建材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忠保 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 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
书 记 员  龚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