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陕07民辖终17号
上诉人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郑县环科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3民初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新冠疫情的原因,直至2020年5月1日之后才全面恢复上班,导致上诉人对案件的响应时间有所延迟。上诉人于2020年5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超过举证期限。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留坝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留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在汉中市南郑区,故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的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上诉人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上诉人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上诉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因疫情影响,也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的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顺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仵瑞梅
审 判 员 陆 波
审 判 员 孙俊娜
法官助理 丁腾龙
书 记 员 闫炳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