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3民初969号
原告:南郑县环科建材厂,经营场所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所营村一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雯,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郑县环科建材厂与被告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南郑县环科建材厂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和2016年10月9日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和《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南郑区天汉水城移民安置*区*期工程(***)栋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和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向被告交付了施工成果。2017年10月25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79935.49元、质保金105365.0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其余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105365.03元;2、被告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9935.49元及利息33724元(年利率按6%从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2020年4月5日,后期利息续计。);3、被告承担诉讼费。
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于2020年5月1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住所地是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村一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汉中市留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满后的2020年5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