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5民初903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6月21日,汉族,住勉县,
被告:陕西广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9月30日,汉族,住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广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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