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光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5民初903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6月21日,汉族,住勉县, 被告:陕西广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9月30日,汉族,住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广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 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