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二期配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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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3号
原告:陕西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傲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二期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北侧1间。
法定代表人:施杰,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二期配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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