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914号
原告:西安中财型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中财型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陕西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欠付款项,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财型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40元,减半收取计27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宁
书 记 员 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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