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82民初248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郝爱国,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建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总工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党员,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女,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企管员,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建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