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抗52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邯郸市建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南环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中关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胡志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建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再17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行)监[2019]130000000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