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财保4号
申请人:淮安正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黄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淮安正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小营支行,账户为10×××10存款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淮安正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正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小营支行,账户为10×××10存款人民币7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祝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