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924号
申请人:江苏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蔡荣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曼丽,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松,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6752.4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156752.43元,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期届满时终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6752.4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