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富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512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工业集中区(南陈集镇头堡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46825093。
法定代表人:姚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平,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芮,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富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56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4888210D。
法定代表人:袁海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街道延安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586613899。
法定代表人:韩红伟,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保全费552元,合计1118元,由原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广兄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