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9129号
申请人:无锡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旭天智慧园29-302室。
法定代表人:唐开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伟。
申请人无锡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明超
书 记 员  王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