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9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6752.4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6月6日,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其账户中资金1156752.43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并提供广东省融投安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金额1156752.43元(本保函自开出之日起生效,至案件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6752.43元或解除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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