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3424号
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A座3层317室。
法定代表人:于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39号金石柏郎大厦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人,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新彬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琦,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异,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彬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3,384,500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应当退还原告多收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据诉讼标的,本案应收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93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多收部分诉讼费16,913元。
审判员 方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热那古力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