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6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39号金***大厦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西街3999号潍坊鸢都汇智产业园59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娟,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山东省临朐县,现住潍坊经济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上诉人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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