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3民初491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耿信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寅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原告***在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