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赵志龙,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20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赵志龙、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志龙、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