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赵志龙,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331民初102

原告:***,男性,汉族,住靖口镇。

被告:赵志龙,男性,汉族,住桃川镇。

被告: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20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赵志龙、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原告于20193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志龙、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