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君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3民初1454号 原告:宝鸡君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570687393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虢镇东门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679462200。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宝鸡君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宝鸡君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8月2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君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宝鸡君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