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同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140号 原告****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原***一组清水机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M9Q70。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60岁,汉族,住宝鸡市扶风县。 被告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宝鸡市***虢镇东门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679462200。 法定代表人施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经本院通知原告,限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仍未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