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1民初416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0月22日,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门十字(信用社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5月1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太白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3XXXX8********。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原告认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我院递交了撤回诉讼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