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1民初416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0月22日,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门十字(信用社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5月1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太白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3XXXX8********。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原告认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我院递交了撤回诉讼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