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有有与某某,陕西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31民初8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太白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3XXXX6100204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太白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3XXXX805151019。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阶段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