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3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燕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顺兴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原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新顺兴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9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新顺兴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82805.1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我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98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新顺兴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82805.16元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新顺兴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82805.16元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