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民终1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勘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西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西勘院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西勘院承担。一、一审在西勘院擅自将设计工作转包给能力欠缺的他人而无法完成交付合格设计成果的情形下,仍判决海兴公司支付设计费,违背公平原则。1、海兴公司基于对西勘院的信赖与其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西勘院对案涉项目进行设计,但西勘院却将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擅自转包给外部合作人员***。由于设计人员设计能力的局限性,致使西勘院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如期交付设计成果,导致案涉建设工程不断延误。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促使西勘院尽快完成设计工作,增补了设计费用,但西勘院仍不能交付符合要求的施工设计图,致使海兴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2、迫于工程进度的压力,在海兴公司多次与西勘院沟通后无奈解除设计合同,海兴公司高价寻求案外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海兴公司交付了合格的施工蓝图,海兴公司才顺利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虽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但这里的发包人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应理解为承包人在无任何违约之情形下发包人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既使西勘院进行了设计工作,但因其将案涉项目擅自转包给设计能力有缺陷的他人而无法完成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其所谓的设计成果亦无任何使用价值,故海兴公司无需再向其支付设计费用。二、一审判决海兴公司支付西勘院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事实认定错误。1、本案中,因西勘院进行的设计工作无法满足和符合审验合格施工图要求,导致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经双方代表协议后,海兴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通知西勘院停止该项目的设计,解除原设计合同,由双方代表核对2021年10月13日前西勘院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给海兴公司的文件为准核算,核算的工程量由西勘院形成纸质文件提交给海兴公司备案。但双方至今在工程量上未达成一致,故海兴公司并未违约。而西勘院擅自将涉项目的设计工作转包给设计能力有限的他人进行设计,自始至终不能为案涉项目提供有效的施工蓝图,给海兴公司的工程进度造成严重阻碍,已构成根本违约。2、因西勘院违约,导致海兴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案涉合同解除后,海兴公司无需再支付西勘院设计费,一审判决海兴公司支付西勘院逾期付款违约金实属错误。
西勘院上诉请求:1、改判海兴公司支付西勘院设计费21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海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酌定的设计费明显过低,有失公平。1、在双方签订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后,西勘院一直按照海兴公司的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因海兴公司的合作对象多次发生变化,导致西勘院设计的成果多次修改、变化。在海兴公司确定合作方为万达后,西勘院为了双方友好合作,在设计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最低价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17元每平方的价格进行设计工作。在此种情况下,西勘院安排大量人力投入设计工作中,海兴公司无数次的设计细节变化、不确定,使得西勘院的设计成果无数次的变动、修改。在双方约定的交付设计成果截止日期(2021年10月31日前)还未届满前,海兴公司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在此过程中,西勘院并无任何过错行为,海兴公司单方违约所造成的后果其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在海兴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时,西勘院至少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工作的95%,即便是双方对设计工作量有争议,根据合同第七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的约定,海兴公司至少也应向西勘院支付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全部设计费2180000元。在一审中,西勘院提交了全部的设计成果纸质及电子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在海兴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单方终止合同时西勘院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但一审认定西勘院未完成施工图设计一半的工作量,明显有失公平,以此认定153万元的设计费也明显过低。
西勘院辩称,海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具体答辩意见同西勘院的上诉状意见。
海兴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确实不公,西勘院交给海兴公司的并不是施工蓝图,也未经海兴公司确认,故应驳回西勘院的上诉。
西勘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兴公司向西勘院支付设计费用2591974.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21272.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28852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5日,西勘院(设计人)与海兴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2014年西综勘设393号),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海兴国际广场B区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费率为17元/平方米,最终设计费以施工图面积为准,如有变化另行签署附加协议;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有全套施工图、室外外网设计图、单体效果图;第五条约定,设计收费估算叁佰肆拾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为: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方案费
20%
68万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方案费
50%
170万
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
第三次付方案费
15%
51万
施工图审查答复后三日内
第四次付方案费
10%
34万
主体封顶后支付
第五次付方案费
5%
17万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
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核对量后按实际差额支付。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西勘院依约进行绘制施工设计图。2014年11月17日、2015年2月13日,海兴公司向西勘院转账20万元、10万元,合计30万元设计费。
2020年12月2日,西勘院(设计人乙方)与海兴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海兴国际广场施工图及方案补偿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2014年5月5日海兴公司委托西勘院设计海兴国际广场工程施工图,2018年-2020年初开始实施红星最终版方案的调整和施工图设计,2020年5月由于甲方改变合作方为万达广场,导致乙方产生了以下劳务费合计125.5万元(详见以下分项,商业按7万平方米计,不含酒店和地下室)1.红星美凯龙设计方案2元/平,方案补偿费14万元。2.红星美凯龙设计施工图,15元每平完成施工图设计50%,补偿施工图费52.5万元。3.公寓楼在方案确定的情况下(施工图提交的情况下),改变空调板、及其立面产生较大变更,变更补偿费1万元。4.公寓楼在方案确定的情况下(施工图提交的情况下),现由于万达广场影响,公寓楼层高应作出调整,变更补偿费2万元。5.万达广场设计等级难度比红星美凯龙项目要高很多,原设计合同签订为(17元/平),目前市场最低价万达广场设计费为25元/平,应补偿差价8元/平,补偿难度系数差价费56万元。鉴于2014年5月至今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多版本规划及方案调整,工作得到了甲方认可,经多次商讨后,最终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针对海兴国际广场项目甲方补偿乙方设计劳务费之事宜达成补充条款:1、截止今日方案调整及红星版本施工图补偿费用为共计人民币拾捌万元;该拾捌万元补充费用为万达商业广场设计的一切劳务补偿,不再追加。2、由于本次变更只是象征性收取设计人员的劳务成本,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付款节点为国际广场(万达广场版本)提交最终方案成果前3日内。3、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海兴国际广场工程相关一切事宜,该补充协议有约定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无约定的按照原合同(2014西综勘设393号)执行。”。2021年2月7日,海兴公司向西勘院转账支付方案调整及红星版本施工图补偿费用17万元。
2021年9月15日,西勘院设计负责人***与海兴公司***发送“立面效果图我们就按这个开始做施工图了10月30日前我们不再修改了”,后于9月27日与海兴公司技术负责人***微信沟通称“时间还能延不……但是时间太紧我担心图纸质量不行…”,***回复“是的,不要延后,要不然就等于所有的会都白开了。你的一版图主要是用来做结构和办证的,徐工那里不出大问题就行。”,***回复“那就不延后了……你们条件差得多每天都有新问题,就是没人能定,这版画完除了结构能用别的都重画……酒店估计画完后面也要重画”、“我压力大很孙工刚过来给我嘟囔说谈的价格是做施工图结果一直在改方案我给他又加钱这一版图我就是白干了都给别人了你在加项我就干不成了”……。
2021年10月13日,海兴公司向西勘院发送《关于渭南海兴国际广场项目停止设计告知函》,载明“贵院承担的海兴国际城项目设计无法满足万达所提出的设计要求,图纸设计工期一拖再拖,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给我企业造成很大损失;2021年10月13日,经西勘院代表***与海兴公司代表***、***、***、***、***在海兴集团三楼会议室就海兴国际广场项目设计工作停止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从2021年10月13日起,西勘院停止海兴国际广场项目所有的相关设计工作。2、由海兴公司代表***、***、***与西勘院代表***,核对2021年10月13日之前以电子文件形式发给海兴公司的文件为准核算;核算的工程量由西勘院形成纸质文件一份,提交给海兴公司备案。”。
2021年10月15日,西勘院向海兴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此次万达设计,我院是2020年中期设计,汇同万达设计院进行方案调整和优化工作,于2021年3月5日通过了万达内部方案会签,我院于3月按照贵司要求开始万达广场扩初设计,并于2021年5月提交贵司扩初设计文���,2021年5月-8月期间,汇同贵司及万达设计院进行了方案调整,期间结构专业经历了中庭由混凝土到钢结构,而后变为型钢混凝土加高强度钢筋。2021年9月9日,我院在众多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依旧按照贵司意愿开始了施工图的设计,其中万达方尚未提供超市、商管公司、院线方条件,外立面尚未确认,没有幕墙公司参与设计……。按照要求10月22日提供招标版施工图开始施工图设计,设计周期为39个工作日。……万达设计院9月20日开始要求我院调整中庭及柱网,直至9月30日才初步确认最终方案,导致结构长期处于调整状态,为完成进度加班加点……贵司***、***于2021年10月9日来我院查看万达广场施工图进度,我院将已整理的图纸提交检查,尚有大量未整理图纸未出示……2021年10月13日10时,我院魏所长被告知停止一切海兴国际广场设计工作,包括已完成的公寓楼设计变更工作及希尔顿酒店校对设计工作;后在我院***的要求下将所有已设计图纸打印供贵司***、***审核,***、***查看后明确指出酒店已基本完成,公寓图纸现场已下发,万达广场进度比10月9日查看时有大量增加。……”。
2021年11月,海兴公司委托案外人完成万达广场项目的设计总包工作,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审理中,西勘院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实际已完设计公寓楼、希尔顿酒店、万达广场工作量进行鉴定。后该鉴定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退回。庭审中,西勘院提供一份光盘拟证明西勘院已完成施工图阶段的95%设计工作,海兴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始文件修改时间确为2021年10月13日前,但很多内容并未向海兴公司提交,认为根据出示的设计图还在方案扩初阶段,未达到施工图阶段。审理中,一审当庭询问双方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及施工图阶段的工作内容,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西勘院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工程设计,亦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案涉项目的设计负责人***系西勘院的外部合作设计人员。
2023年2月6日,西勘院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海兴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1974.64元。一审法院作出(2023)陕050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海兴公司名下银行账号2705********、账号6100********、账号2605********、账号2705********、账号2705********的银行存款2591974.64元。2023年2月15日,海兴公司递交变更保全标的账户申请书,并提供位于渭南市民生路中段东侧渭房权证登有字第50E05078/5××7/5××0号三套房产提供担保。2023年2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2023)陕0502财保4号之一、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海兴公司名下银行账号2656********的780000元银行存款,及查封海兴公司名下位于民生路中段东侧水岸新城小区1号楼108、109、106号房产三套(渭房权证登有字第5××8、5××7、5××0号,房屋建筑面积均为95.89㎡),并解除对海兴公司名下银行账号2705********、账号6100********、账号2605********、账号2705********、账号2705********的银行存款2591974.64元的冻结。
一审法院认为,西勘院与海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海兴国际广场施工图及方案补偿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处理”。因此,已完成的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交付的设计成果工程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案涉设计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案涉双方对于2021年10月13日终止设计工作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2021年10月13日前西勘院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有较大异议,西勘院主张其已完成了施工图阶段的95%,海兴公司认为西勘院的设计尚在方案扩初阶段,尚未达到施工图阶段。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西勘院根据海兴公司要求设计万达广场B区的公寓、酒店及B区广场,截止2021年10月13日前完成了部分设计图。本案中,西勘院提交了与海兴公司技术人员的微信记录往来及CAD电子图,但因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写明设计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导致无法界定西勘院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西勘院亦未提交合同履行期间海兴公司对其设计成果确认函等证据,后西勘院在审理中申请对已完设计的工作量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退回,故西勘院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已完成施工图的95%。西勘院的技术负责人***自2020年12月起通过微信与海兴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大量的图纸沟通、修改、深化,亦通过微信交付了大量的设计图纸,但根据***于2021年9月27日向海兴公司技术负责人***发送的“这版画完,除了结构专业的图纸能用,其他的图仍需重新画……一直在改方案”等微信内容可知,该阶段的图纸仍需修改,其已完成的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审验合格的施工图要求,西勘院并未完成设计工作量超过施工图一半高度盖然性的举证责任,亦因西勘院提供的设计成果未产生使用价值,西勘院使用外部合作设计人员作为设计负责人等情况,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平衡,参照合同约定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一审酌定海兴公司应向西勘院支付设计费1530000元。海兴公司已向西勘院支付了300000元的设计费,故其还应向西勘院支付剩余设计费1230000元。关于西勘院主张的各阶段设计费用及设计变更费用并未取得海兴公司的确认,海兴公司亦不认可,一审不予支持。
关于西勘院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双方于2021年10月13日确认终止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现西勘院主张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2条约定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现西勘院主张违约金利率调整为按年利率7.2%计算,一审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基数应以1230000元为准。综上,海兴公司应支付西勘院设计费1230000元及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费12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52元,由西勘院负担15003元,由海兴公司负担138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西勘院负担2600元,由海兴公司负担24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案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二条约定,本合同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一审庭审中,法庭询问西勘院是否收到海兴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对解除合同有无异议时,西勘院回答称,2021年10月13日收到,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一审庭审结束后,一审询问案涉项目的设计完成情况时,西勘院称,案涉项目系***在西勘院的内部承包项目,案涉项目的设计负责人***称其与西勘院系合作关系,在西勘院兼职项目设计。
二审其余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海兴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西勘院案涉工程设计费,一审认定的工程设计费数额是否正确;2、西勘院诉请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1: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本案中,海兴公司虽与西勘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但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案涉项目系***在西勘院的内部承包项目,即西勘院将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转包给了其内部人员***,并由该院院外人员***负责参与设计工作。西勘院以其已完成了案涉项目设计工作的95%,海兴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为由,依据合同第七条关于“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的约定,主张由海兴公司向其支付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设计费2180000元。海兴公司以西勘院擅自将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转包给能力欠缺的他人,亦不能为案涉项目提供有效的施工蓝图,给海兴公司的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影响,导致海兴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认为案涉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已解除,海兴公司无需再支付西勘院案涉项目的设计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以下案件事实:1、双方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西勘院将案涉设计项目转包给了其内部人员***,并由该院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了设计工作,对此未经发包人海兴公司的同意。2、海兴公司以西勘院承担的案涉项目设计无法满足万达所提出的设计要求,图纸设计工期一拖再拖,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给其造成很大损失为由,向西勘院发送了案涉项目停止设计的《告知函》,西勘院在本案一审期间明确表示已收到该《告知函》,并对案涉合同的解除无异议。3、西勘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所举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完成案涉项目的全部施工图并将全部施工图纸交付给海兴公司,海兴公司对其设计成果已进行确认,亦不足以证明海兴公司使用了西勘院所设计图纸以及其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超过施工图一半的工作量等事实。一审在此情形下,仍然以合同中关于设计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的约定,认定由海兴公司向西勘院支付设计费1530000元,显属不当。因西勘院对海兴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以《告知函》的形式解除案涉设计合同的事实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性质及西勘院亦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成果等因素,参照案涉合同第七条关于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的相关条件之约定,本院认为由海兴公司向西勘院支付案涉项目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设计费用(6800000元+1700000元=2380000元)的50%即1190000元较妥,扣减海兴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300000元,海兴公司尚需向西勘院支付设计费8900000元。因此,海兴公司关于其不应再向西勘院支付设计费及西勘院关于一审酌定的设计费明显过低、海兴公司应向其支付案涉设计费2180000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2:因案涉双方对设计合同的解除均无异议,且双方未对设计合同解除后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西勘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海兴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西勘院主张由海兴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依据案涉设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并以双方确认的终止案涉项目的设计之日作为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始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之规定,对西勘院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显属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海兴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上诉人西勘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判决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费890000元;
驳回上诉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85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3852元,由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23019元,由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33元;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5元,由其自行负担,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3元,由其负担12717元,由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49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