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58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陕西正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百康,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延安市甘泉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正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正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正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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