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财保6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泉兴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原告陕西泉兴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陕0111财保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710742元或等值其他财产。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2020)陕0111民初882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泉兴石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710742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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