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
(2020)陕0111执保604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泉兴石材有限公司
你与被保全人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陕0111财保5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20年11月10日冻结被保全人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3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57187.6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2020年11月11日查封被保全人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PX082、陕AXXXXX陕A555**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15日(系统原因),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