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广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8民初572号
原告:宝鸡广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院**楼****。
法定代表人:仲丁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黄家坡村************/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宝鸡广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宝鸡广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广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广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8元,减半收取3539元,由原告宝鸡广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