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千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66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原寇家河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郝慧峰,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陕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王沙浪
书  记  员      贾广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