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隆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天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3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自娥,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天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天隆公司通过***等人介绍达成了借贷合意”错误。申请人与***并不相识,也未委托或授权***向被申请人借款。本案中,原审被告***从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的单方面陈述便认定其与再审申请人形成借贷合意错误。二、涉案利息均为原审第三人伟智公司通过***向被申请人***支付,实际用款人和实际支付利息的第三人才是借款人,其应承担返还责任。再审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支付过利息,不是借款人。三、原审判决有违公平原则。申请人在整个活动中未获得任何利益和好处,却承担返还54万元的重大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原审第三人伟智公司在一审中承认其是涉案款项的实际使用者、利息的支付人,而且现在涉案款项仍在原审第三人处,原审第三人实际占有和使用借款并享有相应的收益,***也从中赚取高额利息,原审第三人和***才应该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通过原审被告***、案外人胡银娟介绍,***公司银行账户转款60万元,天隆公司收到借款后虽将涉案借款转给第三人伟智公司,但转款的用途为投标保证金,且天隆公司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投标,故原审认定实际借款人为天隆公司并无不当。虽然原审被告***有代为归还利息的行为,但申请人自认原审第三人伟智公司***公司曾归还涉案借款30万元,从上述事实可以进一步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与天隆公司之间,原审法院判决天隆公司向被上诉人***偿还涉案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天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天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