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1584号
原告:门某。
负责人:田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1MA75KP7L8F。
被告:陕西金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李某,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门某与被告陕西金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门某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门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