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三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都项目部、江西三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6民初415号
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三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都项目部,住所地:宜黄县二都镇二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7NDW11M。
负责人:*明建,系该项目部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三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神岗乡神岗中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30913210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都项目部、江西三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3.7元,依法减半收取4066.85元,由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