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555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叱干亚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崔晓娟
书   记  员     李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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