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83号
原告: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系陕西邦维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望,系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召侠,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三原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玲,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长顺,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被告:刘鹏,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原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长顺、刘鹏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405元,由原告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天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