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6民初824号
原告:***,男,汉族,2007年8月3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某甲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博雅花园小区1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聂斐,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与被告陕西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多人多因致原告损害之可能,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熊远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