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3298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
被告:***,男,生于1965年9月24日,汉族。
被告:陕西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博雅花园小区1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聂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虹
书 记 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