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1709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货款149610元;二、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771元、执行费2170元。2020年6月16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551元,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案款1513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1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