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2民初234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代理人:马松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05976P。
法定代表人:米晓东,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强,男,1982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岐山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博
人 民 陪 审 员 高秋明
人 民 陪 审 员 庞荣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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