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沣东新城沣滨建材厂与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7752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市沣东新城沣滨建材厂,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L01583562C。
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萌,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申请人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05976P。
法定代表人米晓东,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博,系该司员工。
西安市沣东新城沣滨建材厂与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陕0116 民初775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4936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西安市沣东新城沣滨建材厂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西安市沣东新城沣滨建材厂与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对原告申请解除对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宝鸡清姜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181账户资金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988元,由申请人西安市沣东新城沣滨建材厂全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宝卫
 
二○二〇 年 八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种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