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6民初2431号之一
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春花,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建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莉萍,该公司员工。
2021年11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陕0326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50077.36元存款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50077.36元存款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常海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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