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1民初1136号
原告:陕西恒顺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MA6XM5X01Q,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昭仁街道办浅南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05976P,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建安大厦9楼0913。
法定代表人:王建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顺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0元,由原告陕西恒顺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军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