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1民初1609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自助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兰家山村二社9号。
被告:陕西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三号3号楼3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38302252。
法定代表人:叶忠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132号阳阳国际广场1幢2单元2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05976P。
法定代表人:王建身。
被告:李云飞,出生年月不详,住陕西凤祥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云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立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白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