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民终1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132号阳阳国际广场1幢2**212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上诉人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泾川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腾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付上诉人因工程质量维修支出的人工费414320元、保险服务费500元、保全费2592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442412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部分案件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混淆了“**”和“维修”的概念。因***已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后,***于2020年5月离场,后***提起诉讼主张已完工工程款,上诉人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其维修,上诉人在得到***明确拒绝后,另行组织工人维修整改。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的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银行电子回执时间)期间水电班组维修工人人工费支付凭证,完全可以证实维修被上诉人已施工工程的事实。2.一审法院认为“***承建的2号公寓水电预埋工程款为279824.10元,而腾博公司主张的维修人工费414320元,有悖常理”,该结论违背客观规律,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主张的维修人工费414320元,既包含了***已施工的2号公寓楼的水电预埋修复费用,还包括***已施工的3号楼等工程维修。3.一审法院认为,甘肃交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花样年开发小区2#公寓一、二、十三、十四、二十八电路预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中有关质量问题与***施工不存在因果关系,其认定无法令人信服,明显偏袒***。本案中上诉人申请鉴定的范围是确定的,泾川县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要求明确,鉴定过程中,***参与现场勘查并签字确认。4.一审法院片面采信证据,判决结果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对上诉人提交的关键证据未进行综合认定,对***提供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违背了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认定规则。
***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腾博公司上诉称其对***承建的2-3号楼进行维修整改与事实不符。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曾诉至泾川县人民法院、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作出(2021)甘0821民初9号、(2021)甘08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2月,花样年公司将其开发的泾川花样年文化城2号公寓、3号商业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发包给腾博公司进行施工。后在***的牵线下***与腾博公司达成了承包腾博公司工程中的防水及水电安装工程共识。2019年3月***组织人员进入工程点开始了施工。2019年6月29日***与腾博公司补签了《花样年建筑工程防水施工合同》和《花样年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施工合同》。2020年5月下旬,***与腾博公司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停止施工,腾博公司另行安排人员继续工作。截至2020年7月20日腾博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431000元。”据此,一审判决认定“2020年5月下旬,腾博公司与***在施工中发生纠纷,***遂停止了施工,腾博公司另行招用工人继续施工”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支持。2.***施工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腾博公司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支付维修人工费41432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停工后,因腾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答辩人起诉主张工程款,腾博公司辩称***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辩驳主张,而且因其提出鉴定导致该案发回重审后腾博公司又未申请鉴定,最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腾博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92047.10元。3.一审判决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认定结果公平客观,***上诉称一审判决偏袒答辩人与事实不符。甘肃交达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仅载明2号楼公寓部分楼层电路预埋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但无法证明上述质量问题与***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就腾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数份证据综合分析,由于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证明案涉2、3号楼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与***施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腾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因工程质量维修支出的人工费414320元;2.判令***依法支付腾博公司保险服务费500元、保全费2592元、鉴定费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腾博公司承建泾川县花样年开发小区项目建设。2019年3月,腾博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防水、水电安装项目分包给***进行施工。2019年6月29日,双方补签了《花样年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施工合同》和《花样年建设工程防水施工合同》。2020年5月下旬,腾博公司与***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遂即停止了施工,腾博公司另行召用工人继续施工。腾博公司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审理期间,腾博公司申请对泾川县花样年开发小区项目中***已施工的××公寓、二层、十三层、十四层、二十八层电路预埋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交达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腾博公司支付鉴定费25000元。2022年6月27日,甘肃交达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结论如下:1.花样年美年文化城B区(温泉度假酒店)2号公寓一层、二层电路导管表面深度与构筑物表面距离满足《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的和《(温泉度假酒店)2号公寓-电气专业施工图纸》的要求;2.花样年美年文化城B区(温泉度假酒店)2号公寓一层、二层、十三层、十四层电路导管与接线盒连接位置不满足《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的要求;3.花样年美年文化城B区(温泉度假酒店)2号公寓一层、二层电路导管(PC25)的规格不满足《花样年美年文化城B区(温泉度假酒店)2号公寓-电气专业施工图纸》的要求;4.在进行导管穿越楼板时未配合安置预埋套管,不满足《泾川花样年美年文化城B区(温泉度假酒店)2号公寓-电气专业施工图纸》的要求;在进行楼板穿管作业时,未根据主轴线定位砌墙或定位不准,导致后期根据主轴线定位完成的砌墙与穿管位置无法契合,不满足《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移交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移交的工程还有部分工程未完成,工程移交后,腾博公司发现质量问题时未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质量鉴定,亦未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而是自行召用第三方进行了**。腾博公司提供的甘肃交达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仅能证明花样年美年文化城B区(温泉度假酒店)2号公寓部分楼层电路预埋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因***移交的工程进行了**,且该鉴定报告是在两年后进行鉴定的,不能证明该质量问题与***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且***承建的2号楼公寓水电预埋工程款为279824.10元,而腾博公司主张的维修人工费为414320元,有悖常理。综上所述,腾博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向其主***人工费、鉴定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5元,由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腾博公司当庭提交证据:2020年6月11日***民事起诉书复印件1份,证明***认可在2019年12月底就完成了2号公寓和3号车库的水电预埋安装,上诉人支出不是**部分,而是维修整改部分。***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水电工程合同有一项是结构预埋部分,该部分是其完成的,而腾博公司起诉时其已自己完成了墙体预埋的部分,实际施工过程中,***只完成了结构预埋,腾博公司完成墙体预埋,安装部分是花样年公司做的,且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当庭提交:1.(2021)甘0821民初1229号案件庭审直播**内容及庭审截图打印件各1页,证明花样年公司庭审时**2021年3月29日***公司发出退场通知,腾博公司在2021年7月21日对完成工程量进行了三方确定,腾博公司起诉之前案涉工程已经完全移交一年之久的事实。2.***与泾川花样年售房部张女士聊天截图、张女士微信账号及电话打印件4页,证明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业主使用,工程质量无任何问题。腾博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属于被上诉人自己**,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要求,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是从被上诉人的部分**中可以得出2021年7月21日腾博公司组织监理对已完工程进行确认,与原审上诉人提交的2021年7月21日施工完成情况的确认单中第五项存在问题中明确相互对应,能够证实***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认为证据2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不能证实聊天的真实性,不能证实是否为案涉工程,且聊天未显示具体时间,聊天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所以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腾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在另一案的起诉书,不是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证据2无法确认真实性,均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支付腾博公司主张的因工程质量维修支出的人工费、保险服务费、保全费、鉴定费。腾博公司上诉称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致腾博公司为维修支出大量费用,***应承担相应责任。首先,对于该支出系维修还是**的问题,腾博公司一审时提交了水电班组人员工资表复印件、银行电子回单和证人证言,但这些仅能证明在2020年8月至12月腾博公司向水电班组工人支付工资的事实,无法证明工人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第二、甘肃交达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结论显示***施工的花样年美年文化城B区(温泉度假酒店)2号公寓一层、二层、十三层、十四层电路导管施工存在一定问题,不满足《泾川花样年美年文化城B区(温泉度假酒店)2号公寓-电气专业施工图纸》的要求。但***施工部分不仅仅只是2号楼的一层、二层、十三层、十四层。仅凭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施工的2号楼各楼层和3号楼全部存在质量问题,且维修这些质量问题需支出多少价款无法**。据此,一审判决认为该鉴定报告是在***施工两年后进行鉴定的,不能证明该质量问题与***施工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本案实际。腾博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出的414320元全部系为维修***的施工不合格部分而支出,其主张由***全部承担欠缺依据。相应的,其主张的鉴定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也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5元,由陕西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吉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