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全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655号
 
原告: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全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汪全现。
原告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全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4652元,由原告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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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光红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温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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