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034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西安蓝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英。
被告:陕西全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全现。
被告: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蓝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全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