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许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吴江许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363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吴江许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34元,由原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继光
书记员  牛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