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许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南金星小件镀锌有限公司与苏州吴江许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7859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千灯南金星小件镀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30465A,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百家塘。
法定代表人:徐刚。
被执行人:苏州*****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96280XH,住所地苏州市**区震泽镇青年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许坤泉。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千灯南金星小件镀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55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板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871.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