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875号
申请人:苏州*****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震泽镇青年河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96280XH。
法定代表人:许坤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浮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8397431W。
法定代表人:杨希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51万元,并已投保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金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亚妮
书 记 员 郁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