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英,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滨,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孙会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广东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6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17.9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8658.98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58.9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潘伟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雪碧
书 记 员  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