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25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登峰,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2117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的(2019)陕0525民终246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执1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 海 杰

      郑 建 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