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7102行初607号



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珍,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虎玲,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炜,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贾轶昊,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波,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楠,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芬,女,1951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系第三人李楠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系第三人李楠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李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泰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理时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刘京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炜峰

20207102607